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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2019-07-22 15:15:06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知识点为大家做了如下整理: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包括未履行或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能表现为: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例如迟延缴纳、实际价额不足等);公司设立时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成立后发现其出资的实际价额低于章程所定价额;公司成立后,以非货币财产向公司增资的股东,其出资的实际价额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等。抽逃出资也属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只是抽逃出资行为的发生时间通常在公司成立之后。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成立后,如发现其出资的实际价额低于章程所定价额,除该股东有责任补足差额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还应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能对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按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依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公司又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上款规定提起诉讼的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4)公司成立后,如在增资过程中出现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尽公司法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上述第(3)项规定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符的,名义股东不得以其为名义股东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被冒名人并非上述“名义股东”,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抽逃出资的责任。为了保证公司资产的稳定性,股东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撤回。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在特殊条件下公司才可以从股东处回购股份或者股权。除此之外,股东也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抽逃出资。《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发行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例题)

【多选题】(2012年)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于成立后以其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特定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情形的有( )。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C.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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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解析: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实际上类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还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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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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