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知识点为大家做了如下整理:
【知识点】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1.管理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2)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并且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3)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4)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5)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2.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
(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时间 | 人员 | 关系 | |
会计师事务所 (4条) |
债务人、债权人 | 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 |
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 债务人 | 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 |
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 债务人、债权人 |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
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 债务人、债权人 | 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 |
注册会计师 (4+2条) |
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 债务人、债权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债权人、债务人 | 与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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