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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八章知识点: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

2019-08-02 10:06:34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知识点为大家做了如下整理:

【知识点】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

(1)连带责任保证

1.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

2.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3.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偿:

①债务人先清偿的,相应减少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②保证人先清偿的,获得已清偿部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2)一般保证: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主债务已到期 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追偿
(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先清偿的,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
②保证人先清偿的,获得已清偿部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 ①债权人先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视为已到期);
②对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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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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