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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2019-08-09 15:53:42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是否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希望对大家的注会经济法备考有所帮助。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之一,是 民法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自主设立、变更或终止某种法律关系,实现自己追求的法律效果,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真正体现了意思自治精神。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则表明该意思表示有瑕疵,民事法 律行为的效力同样受到影响。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与非 表意行为,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是当事人欲达到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此处的“目 的”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 这一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 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法律后果并非由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1.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 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 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 律行为是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或 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有两个以上,不仅各自需要进行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 示还需一致,如合同、决议等。合同是常见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决议则是典型的多方 民事法律行为。决议是指多个主体依据表决规则作出的决定。作为一种重要的多方民事 法律行为,决议在性质上与合同行为存在区别:决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多数决的方 式作出,而且对没有表示同意的成员也具有拘束力;决议中的意思表示不仅针对发出表 示的成员,而且主要针对表示者共同代表的法人。

2.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的买方为获得对方的货物而支付价款、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为获得 对方的报酬而提供劳务等。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 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无偿委托、无偿消费 借贷等。

区分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1)确定行为性质。法律 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如买卖必须是有偿的,而赠与则必须 是无偿的,对此当事人不能自己约定'。(2)认定行为效力。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 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3)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来说,有偿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民事法律 行为。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应当对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违约责任;而赠与合同中的 赠与人原则上不对赠与物的瑕疵承担责任。(4)主张撤销权。如果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主张《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撤销权;如果 是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则不用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就可以主张《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的撤销权。

3.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效果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 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 是不作为。因此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其中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是债务 人。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这种变动既可以是权利的产生,也 可以是权利的变更或者消灭。物权变动就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可以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义务人的 履行行为是请求权实现的重要前提;处分行为则直接使权利发生变动,并不需要义务人 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4. 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 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该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区分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 形式,否则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5. 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 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当事人 之间订立一项借贷合同,为保证该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贷合同 是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 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民事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民事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民事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区分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废由主民事法律行为决定,主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从民事法律行为也就不能存在。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中公财经线下课程还是线上课程都在积极开展中,考生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之后,可以针对自己的情况,量身定做自己的注会备考计划。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您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知识点--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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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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