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是否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希望对大家的注会经济法备考有所帮助。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首先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一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上述三个要素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未成立,当然也谈不上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是一致的,即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必 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进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 有预见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 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 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下独立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所决定的。但从维护相对人的利 益和促进交易的角度出发,原则上认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也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 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 符合其内在意志的表示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或宣告无效。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行为人内在的效果意思和外在的表示一致。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规 避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
2.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这是指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 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时,未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 形式,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口头形式,指 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如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2)书面形式,指用书面文字 进行的意思表示,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属 于书面形式的一种。(3)推定形式,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 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如在超市 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推定为行为人具有购买物品的意思。(4)沉默形式, 即指行为人没有以积极的作为进行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代替意思表示的形式。根 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 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如《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 十八条均有沉默形式的规定。由于纯粹的沉默产生的意思是模糊的,容易产生歧义,因 此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将行为 人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 果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 有法律约束力。(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 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 这不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别。
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下种类: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如果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另外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
律行为,指行为人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这类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特 征是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互相配合,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 无效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 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因此,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都是无效的。 另外,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亦无效。
(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 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 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1)行为成 立后的效力不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 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 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 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 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 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主动宣告其无效。(3)行为效果不同。可撤销的民事法 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得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至行为开始, 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4)行使 时间不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而在无效民事法律行 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2.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 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 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基于重大误解而为行为的当事人,对于因撤销民事 法律行为而导致的相对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 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被欺诈的一方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 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 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被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既可以来自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也可以来自第三人, 其法律效果一样,均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
(4)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点为标准。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3. 撤销权
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 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 同意。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撤销权 应依诉行使,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撤销权有存续时间,该存续时间为除斥期间。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使撤销权;当 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五)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 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 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仅凭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法律在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避免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因为合 同效力待定而受损,特别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 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 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其中的“善意”是指相 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2.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民事法律 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六)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该民事法律行为因撤销而归于无效。一旦被撤销,其行为效果与无效民事法 律行为的效果一样。民事法律行为存在部分无效情形,如果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 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产生。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 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 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 撤销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 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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