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是否了解诉讼时效的中止,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希望对大家的注会经济法备考有所帮助。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 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二)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中止诉讼时效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存在。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中止诉讼时效的 事由有两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 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三) 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 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如果 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四)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在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始终剩下6个月。即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 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中公财经线下课程还是线上课程都在积极开展中,考生了解诉讼时效的中止之后,可以针对自己的情况,量身定做自己的注会备考计划。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您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知识点--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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