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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考点】--- 质权的设立
权利质押设立:登记(交付)设立
(1)证券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提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得出质。
(4)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例题·多选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出质的有( )
A.支票
B.股权
C.仓单
D.存款单
【答案】ABCD。
解析: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两类。选项ABCD属于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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