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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考点(4):质权的设立

2019-09-02 14:39:51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经进入到了冲刺备考阶段,在冲刺阶段备考cpa的时候应该求精而并非求多,所以我们在这一阶段必须要挑出考试的重点。为了让各位注会考生能够更有侧重点地进行备考,中公注会研究院的老师特意为各位考生整理了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考点(4):质权的设立,详情如下:

【cpa经济法考点】--- 质权的设立

权利质押设立:登记(交付)设立

(1)证券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提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得出质。

(4)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例题·多选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出质的有( )

A.支票

B.股权

C.仓单

D.存款单

【答案】ABCD。

解析: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两类。选项ABCD属于权利质权。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考点(4):质权的设立为各位考生做的整理,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相关备考资料请关注会计考试网,本站会持续为广大考生提供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信息。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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