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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会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6):保证人

2019-09-11 16:04:28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经进入到了冲刺备考阶段,在冲刺阶段备考cpa的时候应该求精而并非求多,所以我们在这一阶段必须要挑出考试的重点。为了让各位注会考生能够更有侧重点地进行备考,中公注会研究院的老师特意为各位考生整理了2019注会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6):保证人,详情如下:

cpa经济法考点】--- 保证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为保证人。但法律对保证人仍有相应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有: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自身保证人。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可以为保证人。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多选题】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有( )。

A.中学

B.公司经理

C.公司财务部

D.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分公司

【答案】AC。

解析:A选项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能担任保证人;B选项是自然人,可以担任保证人;C选项是公司的职能部门,不能担任保证人;D选项分支机构经书面授权的,可以担任保证人。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19注会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6):保证人为各位考生做的整理,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相关备考资料请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本站会持续为广大考生提供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信息。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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