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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cpa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9):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019-09-11 16:13:48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经进入到了冲刺备考阶段,在冲刺阶段备考cpa的时候应该求精而并非求多,所以我们在这一阶段必须要挑出考试的重点。为了让各位注会考生能够更有侧重点地进行备考,中公注会研究院的老师特意为各位考生整理了2019cpa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9):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详情如下:

cpa经济法考点】——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标的物风险和收益的转移

(1)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标的物风险的负担。

【提示】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在发生非因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形,应由谁负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③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④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⑤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⑥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如果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负担由出卖人承担;

⑦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例题·多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有( )。

A.买卖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承运人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意外灭失

B.约定在出卖人营业地交货,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前往提货,后货物在地震中灭失

C.出卖人依约为买受人代办托运,货交第一承运人后意外灭失

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意外灭失

【答案】ABCD。

【解析】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选项AC正确;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选项B正确;标的物提存后,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19cpa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9):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各位考生做的整理,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相关备考资料请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本站会持续为广大考生提供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信息。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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