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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考点】——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提示】债权人不能自行接管(或者直接变卖)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能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3.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例题·单选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享有合伙财产份额价值为10万元,因个人车辆修理而欠乙修理费 5万元,到期无力清偿。同时乙欠合伙企业 5 万元未清偿;合伙企业未向甲支付上一年度应分配利润10万元。债权人乙提出的下列主张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代位行使甲对合伙企业上一年度全部可分配利润的请求权
B.直接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价值5万元的财产份额
C.以甲欠乙的修理费抵销乙欠合伙企业的货款
D.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修理费
【答案】D。
解析:(1)选项ABC: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D: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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