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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cpa经济法第七章知识点: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019-09-29 14:55:09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经进入到了冲刺备考阶段,在冲刺阶段备考cpa的时候应该求精而并非求多,所以我们在这一阶段必须要挑出考试的重点。为了让各位注会考生能够更有侧重点地进行备考,中公注会研究院的老师特意为各位考生整理了2019cpa经济法第七章知识点: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详情如下:

cpa经济法考点】—— 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项目 内容要点
(1)依法设立、合法存续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出资到位、股权清晰 ①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经营稳定 ①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财务指标良好 ①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③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提示】中国证券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①规定和②中“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6)法定障碍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②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例题·单选题】

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创业板首发并上市,则其应当一定期限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该一定期限是( )。

A.最近1年内

B.最近2年内

C.最近3年内

D.最近5年内

【答案】B。

解析: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19cpa经济法第七章知识点: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为各位考生做的整理,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相关备考资料请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本站会持续为广大考生提供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信息。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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