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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会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证券法中重要持股比例

2019-10-15 11:07:53  

距离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仅剩不到一周的时间,对于参加注会考试的考生而言,当务之急是针对自己知识的掌握情况的不足进行查漏补缺,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高效的备考注会,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份2019注会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证券法中重要持股比例,详情如下:

【注会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证券法中重要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具体事项
5% 临时报告:
①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②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何一个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上市公司收购持股权益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转让股权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之后,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2.协议转让股权
在协议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如果协议中拟转让的股权达到或者超过 5%,投资者应当在协议达成之日起 3 日内履行权益报告义务。此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増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 5%的,也应当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要约收购:
收购人自愿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
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
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10%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
①通过全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0%。
②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0%。
③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
股票上市条件: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30% 一致行动人: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或其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控制权: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要约收购义务触及点
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义务豁免: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50% 控制权: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收购义务豁免: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19注会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证券法中重要持股比例为各位考生做的整理,希望能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此外,中公小编还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全方位的备考干货,点击2019注册会计师备考干货可查看详情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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