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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及练习题:质权的设立

2019-11-25 14:55:01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质权的设立

权利质押设立:登记(交付)设立

(1)证券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提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得出质。

(4)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例题·多选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出质的有( )

A.支票

B.股权

C.仓单

D.存款单

【答案】ABCD。

解析: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两类。选项ABCD属于权利质权。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以及注会练习题:质权的设立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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