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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会计》第八章知识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2017-09-15 13: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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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第八章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初始计量)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掌握本考点。此内容在主观题、客观题中都容易出现。

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计入管理费用。

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个别报表中的处理: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因权益法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3.涉及或有对价的处理

某些情况下,企业合并各方可能在合并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这将导致产生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问题。会计准则规定,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①或有对价符合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支付或有对价的义务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可收回的部分已支付合并对价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②购买日 12 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其他情况下发生的或有对价变化或调整,应当区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资产或负债性质的,如果属于会计准则规定的金融工具,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视有关金融工具的分类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③不属于会计准则规定的金融工具,则应或有事项等准则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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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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