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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备考《会计》知识点:合营安排中的不同参与方

2017-12-04 14:26:27  

时间顺流而下,生活逆水行舟。莫等闲,白了少年头,在最好的年纪我们拒绝碌碌无为,为了理想,我们砥砺前行。不断提升自我,投入到知识的海洋里。今天中公会计网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会计知识点:合营安排中的不同参与方。点击加入【2018注会交流②群】:575568009,和群内小伙伴互相切磋进步吧!

【知识点】合营安排中的不同参与方

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一项安排就可以被认定为合营安排,并不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对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被称为“合营方”;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被称为“非合营方”。

(四)合营安排的分类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1.单独主体

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所认可的主体。单独主体并不一定要具备法人资格,但必须具有法律所认可的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确认某主体是否属于单独主体必须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

2.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

当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时,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

3.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

如果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该合营安排可能是共同经营也可能是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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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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