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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含义 | 当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时,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
单独售价的确定 | (1)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2)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 用一致的估计方法。 提示: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份。 |
合同折扣的分摊 | (1)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2)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提示】若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 且企业釆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企业应当首先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再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
可变对价的分摊 | 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某项履约义务,或者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某项商品。 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
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 | (1)合同变更属于本节合同变更第(1)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判断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哪一项合同相关,并按照分摊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属于本节合同变更第(2)规定情形,且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的,企业应当首先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单独售价为基础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二次分摊。 (3)合同变更之后发生除上述第(1)和(2)种情形以外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 企业应当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履约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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