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增设会计人员正高级职称,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廉洁自律、不做假账,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意见指出,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对于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等措施,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
意见要求,健全评价体系,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体系。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会计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意见强调,完善评价标准,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意见提出,要注重对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切实改变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论文不作为会计人员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主确定。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向优秀会计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员倾斜。
意见要求,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要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实现与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探索建立会计与审计、经济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财经领域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同或相近科目实行互认互免。
意见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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