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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税法》第六章备考知识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烟叶税

2020-06-09 16:04:34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为了帮助各位注会考生能够更好的对注册会计师知识点进行梳理,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税法》备考知识点,详情如下:

【CPA知识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烟叶税

税种 纳税人 税率 计税依据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注意
城建税 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市区7%;
县城、镇5%;
不在市区、县城、镇:
1%。
1.包括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查补“两税”+出口免抵的增值税
2.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3.不包括滞纳金、罚款
1.同征同免同退库
2.对两税先征后返等办法征收的城建税一律不退(返)还
3.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可从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2019新增)
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税
纳税地点:
1.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油井所在地
3.预缴增值税的——预缴地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经营地
增值税、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也是城建税的扣缴义务人。(税率、纳税地点)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附加:2%。
同上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烟叶税 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征税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
20% 应纳税额=收购价款×(1+10%)×20%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2.纳税地点:
收购地;
3.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增值税中收购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税法》备考知识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烟叶税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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