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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税法》第九章备考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2020-07-09 15:13:00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为了帮助各位注会考生能够更好的对注册会计师知识点进行梳理,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税法》备考知识点,详情如下: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具体内容
法定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生产、经营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如照相馆)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纳税
10.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税
11.政策性免税
12.自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4.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1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城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广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级税务局确定的减免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税法》备考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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