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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税法》第十章知识点: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2020-08-18 09:43:54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为了帮助各位注会考生能够更好的对注册会计师知识点进行梳理,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税法》备考知识点,详情如下:

【知识点】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常规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3项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临时 1.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
(2)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人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
(3)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税法》备考知识点:房产税的税收优惠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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