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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税法》第十章知识点:契税的税收优惠

2020-08-21 11:20:54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为了帮助各位注会考生能够更好的对注册会计师知识点进行梳理,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税法》备考知识点,详情如下:

【知识点】契税的税收优惠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对个人购买住房的税收优惠。

个人购买住房 面积 契税税率(优惠)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90平方米及以下 1%
90平方米以上 1.5%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90平方米以下 1%
90平方米以上 2%

4.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酌情减免。

5.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6.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7.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8.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公租房,免征契税。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业务分类 具体行为 税收优惠
企业改制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制企业,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
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
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免征
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免征
企业破产 债权人 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 免征
非债权人 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减半
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其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 免征
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 免征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
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 征收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 不征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税法》备考知识点:契税的税收优惠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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