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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税法》第十章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2020-08-21 11:33:39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为了帮助各位注会考生能够更好的对注册会计师知识点进行梳理,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税法》备考知识点,详情如下: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清算单位

项目 具体规定
清算
单位
(1)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2)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二)清算条件

清算
条件
纳税人应当进行清算的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主管税务机关
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清算后的处理

清算
时间
(1)对应进行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对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且主管税务机关已经确定需要清算的项目,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清算
后转让
在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税法》备考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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