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为了帮助各位注会考生能够更好的对注册会计师知识点进行梳理,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税法》备考知识点,详情如下:
【知识点】印花税的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目
税目 | 易错易混点 |
(1)购销合同 | 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缴纳印花税; 但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
(2)加工承揽合同 | — |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 |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含总包、分包、转包合同) |
(5)财产租赁合同 | 租赁房屋、船舶、飞机等合同,还包括出租门店、柜台等合同 |
(6)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运输和联运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
(7)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 |
(8)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合同 (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
(9)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不包括:人身保险合同 |
(10)技术合同 |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合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
(11)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股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专利实施许可等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利转移合同;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所签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提示】专利申请权转让属于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
(12)营业账簿 | 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 【提示】银行各种登记簿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
(13)权利、许可证照 | 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二)税率
税率档次 | 应税凭证 | |
比例税率 (四档) |
0.05‰ | 借款合同 |
0.3‰ |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 |
0.5‰ | 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减半) | |
1‰ |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股权转让书据出让方(单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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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定额税率 | 权利、许可证照 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免) |
(三)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合同类别 | 计税依据 | |
(1)购销合同 | 购销金额【提示】“以物易物合同”,按照“购销合计金额”计税 | |
(2)加工承揽合同 |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 | ①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②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 | 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 |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收取的费用 | |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承包金额 (1)若签订总、分包合同: ①总承包人:签订两个合同,计税依据分别为总包合同记载的金额和分包合同记载的金额,分别计算纳税 ②分包人:签订一个合同,以分包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2)由于印花税是行为税,因此分包一次视为再一次签订新合同,就要计税贴花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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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货物运输合同 | 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特殊见联运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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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产租赁合同 | 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不包括租赁货物本身的金额 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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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仓储保管合同 | 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不包括所储存和保管标的物本身的金额 | |
(8)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特殊见借款事项 | |
(9)财产保险合同 | 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类似于运输合同) | |
(10)技术合同 | 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签订时不能确定报酬的,先定额贴花5元,待报酬确定后再补税 (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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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产权转移书据 | 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 |
(12)营业账簿 | ①记载资金的账簿: 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凡“资金账簿”在以后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只对新增部分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计算贴花 ②其他账簿——应税凭证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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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权利、许可证照 | 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
2.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表一:联运合同
合同类型 | 纳税人 | 计税依据 | |
国内联运合同 | 起运地统一结算 | 参与结算的双方 | 全程运费 |
分程结算 | 托运方和各承运人 | 托运方:全程运费 各承运人:分程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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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联运合同 | 托运方、国内承运人 | 托运方:全程运费 国内承运人:国内运费 国外承运人:免税 |
表二:借款合同
合同名 | 注意事项 |
①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 | 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
②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 | 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花 |
③抵押贷款的合同 | 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
④融资租赁合同 | 应以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
表三:其余事项
标题 | 注意事项 |
同一凭证 | 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
金额问题 |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外币事项 | 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
纳税义务 | 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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