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为了帮助各位注会考生能够更好的对注册会计师知识点进行梳理,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税法》备考知识点,详情如下: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相同 | 总体结构上基本一致 |
不同 | 《联合国范本》(UN范本)——发展中国家多以此为依据 (1)《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2)《联合国范本》在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兼顾了缔约国双方的利益,比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所接收。所以发展中国家在谈判和缔结国际税收协定时,较多地参照了《联合国范本》 |
《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经济发达国家多以此为依据 《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了促进经合发组织成员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
(二)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税收居民 | 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 顺序为: (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居处;(4)国籍 |
劳务所得 | 独立个人劳务 | (1)该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2)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
非独立个人劳务 | (1)一般情况下缔约国一方居民因雇佣关系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应在居民国征税。比如新加坡居民在新加坡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新加坡纳税,但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中国可以征税 (2)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②该项报酬并非由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在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下,受雇个人不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义务。反之只要有一个条件未符合,就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义务。例如新加坡的居民以雇员的身份在中国从事活动,只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获得的报酬可以在中国征税 (3)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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