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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第二章高频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

2017-09-04 15: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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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

(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一节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通常是客观题的命题点。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应税劳务,指纳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发生的应税行为,即: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其中,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此处列举其中几点。

(1)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4)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发生应税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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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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