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注册会计师
 

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第一章高频考点: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2017-09-06 14:30:45  

今天距离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仅剩37天,中公会计网为帮助备考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备考,特整理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解析,今天中公会计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助力考生们轻松备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2017注会备考④群】:254588397,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高频考点】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考情分析】

考试频率:★★

常练习题型:单选题、多选题

学习要求:熟练掌握本考点

【主要内容】

一、税收立法机关(分类按效力区分)

分类 立法机关 主要内容 表现形式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   仅次于宪法,税法中最高级次。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
(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立法   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
税收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全国普遍适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目前仅限海南、民族自治地区  
税收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有权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税收立法程序

1.提议阶段:无论是税法的制定,还是税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一般由国务院授权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立法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并提出立法方案或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

2.审议阶段: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3.通过阶段

4.发布阶段:税收行政法规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税收法律以国家主席名义发布实施。

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2017年注会1元考试报

2018年注会全国开课啦!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来源: 中公会计

上一篇 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办法
下一篇 20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如何备考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