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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第六章高频考点:资源税税率、计税依据、计算、优惠

2017-09-21 11: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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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资源税税率、计税依据、计算、优惠

【考情分析】

考试频率:★★★★

常练习题型: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综合题

学习要求:综合把握资源税计税依据、税额计算以及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

(一)税率

1.从价:大部分税目

2.从量:粘土、沙石

3.实行“级差调节”

【提示】①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②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按从价为主、从量为辅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目和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备案;

③一种矿税原则上一档税率,少数条件差异大的可以设两档税率

④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⑤跨省煤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计税依据

项目 计税依据 具体规定
从价定率 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提示】1.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不包括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1)运杂费用: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2)运杂费用应该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证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征资源税。
3.开采应税矿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4.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5.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从量定额 销售数量 销售数量=实际销售数量+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提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计算处理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
从量定额 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从价定率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税率

2.特殊计算处理

(1)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 销售内容 处理方法
精矿 原矿 将原矿销售额换算成精矿销售额
原矿 精矿 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
标准金锭 金原矿、金精矿 将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

【提示】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以用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2)已税产品的税务处理

①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②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3)煤炭资源税计算方法(2017年变化)

煤炭应税产品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项目 计算方法
原煤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未税洗选煤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提示】1.销售额的规定同一般规定(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运杂费的扣除需要凭证,此外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导致应税煤炭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3.洗选煤折算率

(1)洗选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根据煤炭资源区域分布、煤质煤种等情况确定。

(2)洗选煤折算率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持相对稳定,但在煤炭市场行情、洗选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进行调整。

(3)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

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4.特殊销售情形

(1)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

(2)视同销售: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3)纳税人煤炭开采地与洗选、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的,煤炭资源税在煤炭开采地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应税煤炭,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4)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

⑤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5)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6)纳税人以自采原煤或加工的洗选煤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等产品,自产自用且无法确定应税煤炭移送使用量的,可采取最终产成品的煤耗指标确定用煤量,即:煤电一体化企业可按照每千瓦时综合供电煤耗指标进行确定;煤化工一体化企业可按照煤化工产成品的原煤耗用率指标进行确定;其他煤炭连续生产企业可采取其产成品煤耗指标进行确定,或者参照其他合理方法进行确定。

5.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连续加工的洗选煤与外购洗选煤进行混合后销售的,比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6.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7.纳税人扣减当期外购原煤或者洗选煤购进额的,应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海关报关单作为扣减凭证。

(四)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

4.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有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方法。(2017年改)

5.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6.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7.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

8.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9.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10.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11.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注意】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12.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13.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14.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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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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