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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第九章高频考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

2017-09-28 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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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考情分析】

考试频率:★★★★★

常练习题型:单选题、多选题、综合题

学习要求:要求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调整过程中涉及若干其他税种的扣除。同时掌握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与不可扣除的规则。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的范围: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注意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情形 税务处理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 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 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金额:按照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
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购买国债成本-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
企业转让国债取得的收益(损失)应计算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上述免税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8项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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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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