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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
【知识点】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销售应税产品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解释】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从价征收的资源税的销售额与应税矿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致。
销售额不包括:
1.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解释1】从价征收的资源税的销售额与应税矿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致。
【解释2】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并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不是开采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征收: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3.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最新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 ||||
序号 | 税目 | 征税对象 | 税率幅度 | |
1 | 金属矿 | 铁矿 | 精矿 | 1%-6% |
2 | 金矿 | 金锭 | 1%-4% | |
3 | 铜矿 | 精矿 | 2%-8% | |
4 | 铝土矿 | 原矿 | 3%-9% | |
5 | 铅锌矿 | 精矿 | 2%-6% | |
6 | 镍矿 | 精矿 | 2%-6% | |
7 | 锡矿 | 精矿 | 2%-6% | |
8 | 未列举名称的其 他金属矿产品 |
原矿或精矿 | 税率不超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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