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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适用税额——分级幅度税额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地区 | 地段划分 | 税额标准 |
市区 | 一级地段 二级地段 三级地段 |
15 9 5 |
鹿泉 | 市区 建制镇 开发区 |
4.5 4 |
辛集、晋州 | 市区 建制镇 |
4.5 3 |
新乐 | 市区 建制镇 |
4.4 3.2 |
正定 | 一级地段 二级地段 |
4.5 3 |
平山 | 县城、平山镇 其他各建制镇 |
3 2.4 |
藁城栾城 | 县城、建制镇 | 4.5 |
灵寿 | 县城 镇所在村 按行政区划镇 所包含村 |
3 2 1.5 |
井陉 | 县城(微水镇) 长天镇、小作镇、上安镇、秀林镇、南峪镇、威州镇、南障城镇 苍岩山镇、测鱼镇 |
3 2.4 1.8 |
元氏、赞皇、赵县、高邑、深泽、行唐、无极 | 县城、建制镇 | 3 |
【解释】
1.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四档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每档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20倍。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降低有比例限制)
3.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提高有审批限制)
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考生不用记忆。
(二)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
2.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解释】注意顺序:一测定;二证书;三申报。
4.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暂按应纳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
(1)取得土地使用证,按证书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2)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证书未标明土地面积,按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解释】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先分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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