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注册会计师
 

2018年注会备考《税法》知识点:征收管理3

2017-12-20 13:53:05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大家每一次的进步都是在日积月累的努力中取得的。若想要在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取得成功,就不能懈怠放松。今天中公会计网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征收管理,同时点击加入【2018注会备考交流③群】:662121035,可获得群内定期推送2018年注会考试资讯及备考资料哦!

 【知识点】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情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地产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新征用的非耕地 批准征用次月起
纳税人因土地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的 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计算考点)

相关推荐:

2018年注会考试《税法》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2018年CPA考试预习阶段各科学习计划表
2012-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答案及解析(考生回忆版) 2018年注会考试全国开课啦!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来源: 中公会计

上一篇 2018年注会备考《税法》知识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下一篇 20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如何备考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