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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情况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购置新建商品房 |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购置存量房 |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出租、出借房地产 |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新征用的耕地 |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
新征用的非耕地 | 批准征用次月起 |
纳税人因土地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的 | 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
【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计算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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