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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谁受益,谁纳税)
(二)征税范围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七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第6讲房产税法的内容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谁受益,谁纳税)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受益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非出典人)
【解释】房屋出典区别于房屋出租行为,二者纳税人不同。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如企业无租使用政府机构办公楼用于办公)
(二)征税范围
1.什么是房产
房产的定义: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则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相当于仓库的商品),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四大区征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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