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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七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第7讲契税法的内容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解释】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重要)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征收土地增值税)
【解释】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视同买卖房屋的情况: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解释】以房产抵债,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入股。这种交易业务属房屋产权转移,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4.房屋赠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解释】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继承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遗赠,也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5.房屋交换
【解释】单位之间互换房屋,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6.其他房屋转移行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房屋互换:重点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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