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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备考《税法》知识点:税收优惠

2017-12-25 1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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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契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七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第7讲契税法的内容

【知识点】税收优惠

(一)契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特定单位,特定用途)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例如地震新建房)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7.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
购房情况 建筑面积 调整后税率
首套住房 90(含)平方米以下 1%
90平方米以上 1.5%
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90(含)平方米以下 1%
90平方米以上 2%
北上广深暂不实行契税政策第一条第二项改善住房政策,其余地区均适用本政策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1.企业改制

企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规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重要)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破产后,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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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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