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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备考《税法》知识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3

2017-12-25 11: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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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一)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三)土地增值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哪些征;哪些不征;哪些免征)

(四)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七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第7讲契税法的内容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不论自然人、法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二)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三把标尺)

标准之一: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

标准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货币、实物及其他收入)

标准之一: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具体又体现以下三点:(如下图)

1.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

2.土地出让,一级市场,不征税。

3.土地转让,土地二级市场,征税。

标准之二:产权必须发生转移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

标准之三:强调房产转移要“有偿”

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货币、实物及其他收入)。

基本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三)土地增值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哪些征;哪些不征;哪些免征)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
2.继承、赠予 继承不征(无收入)
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

【解释】不予征税的房屋继承和赠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虽转让,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

(1)房地产的继承。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3)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3.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税
5.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征
对个人(企业纳税人不行)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商业用地不行)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不是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6.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暂免
建成后转让(包括合作建房双方之间的转让),征
7.房地产评估增值 不征(权属未转移,无收入)
8.房地产代建房 不征税

(四)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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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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