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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车辆购置税税率与计税依据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八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的内容
(一)税率:统一比例税率10%
(二)计税依据:应税车辆的价格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 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 |
进口自用 应税车辆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 |
【解释】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计税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 ||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 | (1)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依据 (2)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以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 (3)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
下列按有效价格证明上注明的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最低计税价格失效情况下)
(1)进口旧车;
(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
(3)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
(4)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
【解释】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对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3)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未满1年,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每满1年扣减10%;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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