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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税法》预习考点:税收法律关系

2017-12-29 14:31:15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预习阶段已经开始,在备考过程中大家注意梳理知识点,总结常见考点和难点,逐步攻克,下面中公会计整理了与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相关的知识点,供学员们学习。祝大家预习愉快。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考点 2】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1)主体:征纳双方

(2)征税方:税务、海关、财政

(3)纳税方: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等,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征税对象

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链接】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税法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税法可以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B.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

C.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之一

D.税收法律关系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两方面构成

【答案】C。解析:选项 A,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因此选项 A 不正确;选项 B,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所以选项 B 不正确;选项 D,税收法律关系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所以选项 D 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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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2012-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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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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