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正是紧张复习阶段,报考税法的考生们,今天中公小编要讲解的是CPA税法知识点:所得税汇算清缴1 工资薪金支出
一、请问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吗?
不是所有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税前列支的哦。税法要求只有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才可以税前列支。马上就有小伙伴脑洞大开:工资薪金还有不合理的吗?YES!比如,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的非合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处理?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在税前限额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不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总额;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在税前限额扣除。
四、 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通俗一点儿说就是这钱到底给没给职工,光在财务报表上写一个数字是不行滴呀,税法讲究的是真实发生,如果只是在财务报表上反映一个数字,没有实际支付给职工,那么即便这笔工资薪金是合理的,仍然是不能税前列支的呢。
PS:现在有很多企业都是下月发放上月工资,那么期末就一定会有计提而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对这一块儿的处理方式通常有两种方式:(1)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将年末工资发放完成,该笔工资薪金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税前列支,不予纳税调整;(2)本年度将该笔工资薪金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次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
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福利费支出的意义何在?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职工福利、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根据工资薪金支出的比例进行扣除的,如果工资薪金支出总额不对,就会影响上述三项的扣除数据。
六、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三项经费扣除标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法对它有什么要求?
刚性要求:作为三项经费扣除标准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金额,不是应该支付给其职工的金额,更不包括计提的工资薪金。重点强调“实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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