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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解读: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

2018-05-21 14:40:44  

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正是紧张复习阶段,报考税法的考生们,今天中公小编要讲解的是CPA税法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

一般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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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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