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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税改革之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018-12-29 13:34:18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15条之规定: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每年9600元到14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

那么问题来了,在不同的城市应当如何进行项扣除呢?

我们先来了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租房的情况,办法中制定的扣除标准为 1200元/月,即全年14400元;

那么,夫妻双方不在一个城市租房,双方可以同时享受扣除吗?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办法规定,夫妻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一方扣除,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都没有住房(需要租房的),可以分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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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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