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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对注会税法考试的影响

2019-01-02 15:22:22  

新个税办法从2018年10月即将开始执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近期已经公布,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个人所得税革主题词是减税,除了起征点(即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3500元提至5000元,低档税率适用范围也扩大外,新增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租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扣除。这是老百姓最近非常关心的热点话题,但是对于CPA考生来说,考生们最关心的无非就是个税改革对注会税法考试的影响,以及我们如何面对这样的变化,下面简要为大家介绍。

(一)纳税义务人

类型 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
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全面纳税义务 境内、境外所得
非居民
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2)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有限纳税义务 境内所得
 

纳税义务人部分主要针对于客观题部分考察,考生注意时间上的界定以及纳税义务即可。

(二)所得来源有新增

(1)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境内开展)

(2)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境内支付或负担)。

(三)征税范围

序号 旧规定 新规定 新规定-计税方式
1 工资、薪金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综合所得(新规定)
2 劳务报酬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 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
(五)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无实质性变化)
6 对企事业单位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无变化)
8 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无变化)
9 财产转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无变化)
10 偶然所得 (九)偶然所得(计税方式有变化) 偶然所得(计税方式有变化)
11 其他所得 —— ——

征税范围由原来的11个税目减少到了6项,主要针对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整理为综合所得,按照统一的税率表扣除相应的年扣除标准后进行计算。

(四)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按月或者按次预缴,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汇算清缴。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注意】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6项

针对于专项附加扣除是今年新增的扣除项目,在计算上考的概率非常大,所以考生需要对每一个扣除项目都做到清晰准确记牢,而且会计算。

【例题】假设2019年甲公司职员李某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80000元,当地规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为:基本养老保险8%,基本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住房公积金12%。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为10000元。李某正在偿还首套住房贷款及利息;李某为独生女,其独生子正就读大学3年级;李某父母均已年过60岁。李某夫妻约定由李某扣除贷款利息和子女教育费。计算李某2019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全年减除费用60000元

(2)专项扣除=10000×(8%+2%+0.5%+12%)×12=27000(元)

(3)专项附加扣除:

李某子女教育支出实行定额扣除,每年扣除12000元

李某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实行定额扣除,每年扣除12000元

李某赡养老人支出实行定额扣除,每年扣除24000元

专项附加扣除合计=12000+12000+24000=48000(元)

(4)扣除项合计=60000+27000+48000=135000(元)

(5)应纳税所得额=180000-135000=45000(元)

(6)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6000×3%+(45000-36000)×10%=1980(元)

更多个税改革政策解读中公会计小编将会持续为大家更新,大家有任何关于个税改革的疑问也可以和我们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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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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