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的子女接收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12000元/年(1000元/月)的标准定额扣除;
2.学前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学历教育: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高中结算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专、大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3.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学历教育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4800元/年(400元/月)定额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3600元/年定额扣除;
3.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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