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后的个税专项扣除公布后,相信不少人都在对比自己的情况,符合条件的,会及时向单位提供《专项扣除信息采集表》。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为什么会这样规定呢,大病医疗的扣除为何如此“突出”,和其他专项不一样,不能按月附加扣除呢?
首先,大病医疗具有不确定性。诸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利息等支出是有持久性的,而大病医疗可能在一年中只有三四个月会发生,因此不宜和稳定持续的其他支出一样,按月进行扣除。
其次,扣除凭证具有时效性。税务机关对接公安部门、教育部门等,可以及时了解纳税人的专项扣除信息真实与否。但大病医疗的扣除凭证,更倾向于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这些当年发生的支出只能够当年每人可以在不超过80000元的限额内扣除,无法在以后年度继续作为凭证扣除。
最后,大病医疗的扣除不一定每年都能享受。只有纳税人符合大病医疗规定扣除的年度,才能进行扣除,不符合的年度,则不可以扣除。
综上所述,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专项扣除不同,只能以年度汇缴的方式进行,而不能按月享受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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