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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六章知识点: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

2019-07-11 16:53:10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税法》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第六章 资源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知识点】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解释1】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释2】其中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一般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计算题)

(例题)

【单选题】我国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中,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原则是( )。

A、国籍原则

B、属地原则

C、属人原则

D、属地兼属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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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对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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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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