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税法》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第六章 资源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知识点】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三)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1.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3.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4.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5.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6.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情况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购置新建商品房 |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购置存量房 |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出租、出借房地产 |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新征用的耕地 |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
新征用的非耕地 | 批准征用次月起 |
纳税人因土地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的 | 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
【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计算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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