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税法》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第七章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不论自然人、法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二)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三把标尺)
标准之一: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
标准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货币、实物及其他收入)
标准之一: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具体又体现以下三点:(如下图)
1.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
2.土地出让,一级市场,不征税。
3.土地转让,土地二级市场,征税。
标准之二:产权必须发生转移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
标准之三:强调房产转移要“有偿”
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货币、实物及其他收入)。
基本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三)土地增值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哪些征;哪些不征;哪些免征)
有关事项 |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
1.出售 | 征 |
2.继承、赠予 | 继承不征(无收入) 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 |
【解释】不予征税的房屋继承和赠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虽转让,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
(1)房地产的继承。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3)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有关事项 |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
3.出租 | 不征(无权属转移)。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4.房地产抵押 |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税 |
5.房地产交换 | 单位之间换房,征 对个人(企业纳税人不行)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商业用地不行)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不是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6.合作建房 | 建成后自用,暂免 建成后转让(包括合作建房双方之间的转让),征 |
7.房地产评估增值 | 不征(权属未转移,无收入) |
8.房地产代建房 | 不征税 |
(四)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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