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税法》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第九章 企业所得税法
【知识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缴企业所得税。
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举例】居民企业A公司2015年初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于新成立的B公司,该资产的计税基数为1000万元,评估的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则A公司应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为800万元,并可在2015-2019这五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每年160万元);相对应的该居民企业的该项投资的计税基数逐年增加160万元(1160、1320、1480、1640、1800);而被投资企业B公司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800万元。
假如2018年初,A公司转让了该笔投资,那剩余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320万元(160×2)需要一次性在2018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A公司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1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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