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注册会计师
 

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十三章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

2019-08-02 09:28:13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税法》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

【主要内容】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不区分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并不是对所有的税务违法行为都一定要处罚,如果税务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予以纠正,经过批评教育后可以不必给予处罚。

4.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这类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设定原则并不矛盾,是有效的,是可以执行的。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一)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二)管辖

(1)地域管辖:行为发生地原则。

(2)级别管辖: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

(3)管辖主体: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相关规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B、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C、纳税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査的,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D、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 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法》税务行政处罚知识点及相关习题,点击下方图片即可获得中公研究院根据2019《税法》新大纲为各位考生准备的注会备考宝典|新大纲知识点手册。

注会考生必不可少的通关秘籍,点击图片即可获取↓↓↓

【答案】C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中公财经线下课程还是线上课程都在积极开展中,考生可以咨询选择适合自己学习状态的课程,量身定做自己的注会备考计划。扫码进群,不仅可以找到更多志同道合的备考伙伴,还可以领取不定期的注会惊喜礼包哟!最后,中公小编也祝愿所有考生能够顺利通过2019年的注会考试!

小编推荐:

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十二章知识点:税务检查的职责

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十一章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十一章知识点:非居民企业取得源于境内的股息、利息等

来源: 中公财经

上一篇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8月份备考计划
下一篇 202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如何备考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