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是否了解增值税法, 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增值税法,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的增值额和货物进 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增值税之所以能够在世界上众多国家推广,是因为其可以有效地防止商品在流转过 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并使其具备保持税收中性、普遍征收、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 担、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实行比例税率、实行价外税制度等特点。
我国从1979年开始在部分城市试行生产型增值税。1994年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全面实施生产型增值税,2008年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增值税改革,即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 型增值税。2011年年底国家决定在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并逐步将试点地区已扩展到全国。2016年3月23 0,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营改增通知”),通知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正式结束了营业税的历史使命。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2016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发布的“营改增通知”以及2008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中公财经线下课程还是线上课程都在积极开展中, 考生了解增值税法之后,可以针对自己的情况,量身定做自己的注会备考计划。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您整理的注会税法知识点--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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