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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

2019-08-06 17:15:44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是否了解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 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和《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认定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 以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 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 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 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 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 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4)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一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一待 抵扣进项税额”时:

① 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 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② 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 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 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 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5)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 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①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②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一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 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6)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7)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 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 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8)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 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 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中公财经线下课程还是线上课程都在积极开展中, 考生了解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之后,可以针对自己的情况,量身定做自己的注会备考计划。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您整理的注会税法知识点--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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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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